吉林省高温津贴是怎么发的?
一、吉林省高温津贴是怎么发的?
(一)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
(二)低温津贴标准。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述高温和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劳动者高温、低温津贴。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事假、旷工等原因未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当月实际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津贴。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津贴,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也按从事高温、低温的天数折算津贴。如需按天数折算,每人每天9.2元。
同时还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低温津贴,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原来已有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低于此次发布标准的按新标准进行发放,高于此次发布标准的按原标准进行发放。
二、吉林省上夜班的职工有没有高温费?
实际上,高温津贴的发放不以白班或夜班为界限。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因此,如果上夜班,工作场所的温度并没有降到33℃以下,劳动者就应该拿到高温津贴。
除了露天工作外,企业对坐办公室或室内作业的职工,也可能需要支付高温费,当然其前提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有人说,企业如果安装了空调,就不需支付高温津贴了。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是这样,但如确有证据表明工作场所尽管安装了空调,但是仍未将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企业仍需支付高温津贴。
因此吉林的高温补贴领取月份是三个月,如果在这三个月期间是在室外从事劳动工作的,那么是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的,高温津贴每个月至少是200元,但是有的出勤天数没有达到固定的规定的,那么是按照每他的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的高温补贴,每天九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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