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流程是什么?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流程是什么?
1、商品房转移登记:开发商处领取《房产总证》、销售票据、加盖开发商公章的营业执照、《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和《授权委托书》,五楼契税大厅交纳契税,维修资金窗交纳维修资金,大厅提交资料申请登记、领取受理收件单,登记机构审核。
买方(代理人)凭受理收件单、身份证到发证窗交费领取《房产证》。
个人房屋买卖转移登记: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大厅交纳契税,核税窗交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价格调节基金等。
2、买卖双方(或代理人)到大厅提交资料申请登记、领取受理收件单,登记机构审核,买方(代理人)凭受理收件单、身份证到发证窗交费领取《房产证》。
3、经济适用住屋转移登记:市住建局住屋办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屋审批手续,市地税局开具销售不动产票据,售房单位处领取《房产总证》、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契税大厅交纳契税,核税窗交纳价格调节基金,大厅提交资料申请登记、领取受理收件单,登记机构审核。
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如何怎么办理?
1、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2、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属来源。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文件要求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在个人手中买卖房屋,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要携带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去税务部门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而后携带相关材料去登记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领取受理单,登记机关审核无误后,就可以领取房产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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