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和所有权确认的区别是什么?
一、物权确认和所有权确认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者所依据的权利不同,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
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物权确认纠纷包括不动产物权确认和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两类,依其类型,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不属于令属管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3)、(4)项,第24条及第25条等规定确定管辖。鉴于担保物权多以合同设定,属于动产担保物权或者权担保物权的确认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要件有什么?
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的原则包含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三、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所有权是对自有物所享有的物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类型。
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所有人具备全面支配物的一切可能性,除了法律和公序良俗,不受任何限制。
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所有权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于一身。但又不是这四项权能在量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性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表现了所有人自由支配的各种可能性以及权利的概括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者永久性。即法律并不限制所有权的存续期限,民事主体在取得所有权时也无须为其设定存续期限。
物权确实和所有权确认所依据的权利不同,出现纠纷时的管辖规定有所不同。物权法定原则包括内容属性和权限。具体分类如下: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需要的历史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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