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哪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该居间合同履行地是哪里
1、居间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有明确指向的居间标的时,以该标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即居间结果地)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2、在民事活动中,居间人通过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进行媒介服务,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从而获得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实质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有两类:报告订约机会的合同和充当订约媒介的合同。前者又称“报告居间”或“指示居间”;后者又称“媒介居间”,不仅要报告订约机会,同时也居中斡旋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4、两类居间义务的履行均涉及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个居间结果。居间人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是在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同时居间人只有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 。对于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其法律意义不仅在于关系到履行费用的分配、风险转移、违约与否,同时也是诉讼管辖的准据之一。
5、通常情形下,可以依合同、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或由法律确定履行地点。原则上应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债务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按债的性质确定 。
6、但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他人与第三人之间从事民事活动提供居间服务,其主要法律特征可以反映出居间人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该关系明确居间合同的履行情况,且居间合同的履行最突出的特征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而非物的交付。
7、居间合同履行地实为居间结果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接受义务的地点,合同所涉标的是履行义务的载体。具体而言,居间结果就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就是居间人与委托人约定的指向标的得到全面的、实际的履行,居间结果的实现可以视为居间合同得到履行,故居间标的的履行地或所在地就可作为居间合同履行地。如房地产居间服务促成他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地的房屋,则该房地产所在地为居间合同指向的标的物所在地,居间结果的实现即居间合同得以履行,以此为居间合同履行地。
8、其依据并非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而在于普通的法定管辖原则,依合同履行地管辖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
9、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对居间合同履行地未作限制,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居间合同所指向项目的所在地。
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该居间合同履行地到底是哪里呢?根据上文可知,若是合同中对履行地进行了约定的,一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是合同没有进行约定,那么就按照法律规定的为准,一般是居间的结果地为履行地,或者按照交易习惯确定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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