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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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自己子女配偶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自己子女的名下的,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归属,关键要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这是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作为判断房屋归属的前提。如果婚内父母一方是部分出资的,然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分割给登记产权一方,产权登记方需要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离婚时,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婚内父母一方的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赠与一方子女,那么,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房的房屋其权属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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