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未成年或者精神病人打伤怎么索赔?
温馨提示:如果受害者仅起诉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或者仅起诉监护人,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职权追加监护人或者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通俗的就是说,小孩子打人了,不能仅起诉小孩子不起诉父母,也不能蛋蛋起诉孩子父母而不起诉小孩子,要把孩子父母一起告了。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的,依照下列规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实施加害行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以其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
2、实施加害行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委托监护中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责任
委托监护期间,监护关系并非转移,受托人仅仅是代为履行委托人的部分监护责任,因此,委托监护期间,作为被监护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的,依照下列规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实施加害行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以其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
2、实施加害行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由监护人(即委托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受托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三、擅自变更指定监护人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指定监护人后,又擅自变更监护人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 实施加害行为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指定监护人”与“擅自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依照多数观点,该共同责任形态应为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88 条第-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31条第四款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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