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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及司法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一些情形

国家行政及司法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一些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边缘性的工伤事故的认定,最高法院、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答复。
       一、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对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相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职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规定问题的答复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早前,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法律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规定请示的答复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