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若企业只有十年的经营期限,将其房产做抵押时,抵押期限可以超过十年吗?
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某眼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我公司于2015年注册登记,经营期限为十年。2017年7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准备在本市设立分公司,而设立分公司需要一大笔资金,公司目前没有足够的资金,股东大会同时作出决议,以公司的一处房产做抵押,贷款80万元。公司的总经理郭某让我找合适的抵押权人,找到抵押权人冯某后,郭某让我陪同他去办理抵押手续。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我发现郭某将抵押期限定为十年,即2017年7月10日至2027年7月10日,但是,2025年我公司的经营期限就会届满,抵押合同的期限明显超出了公司的经营期限。我想咨询一下,这样可以吗?
律师答疑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也就是说,企业已经在章程中规定了经营期限的,如果该企业将房产进行抵押,那么抵押的期限应当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限,不能超出该企业经营期限的时间范围。这是因为如果企业到了规定的经营期限,而股东会没有作出继续经营的决议,那么公司就可能会被注销,该企业也就不复存在。而一旦企业被注销之后会对抵押权人的抵押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条作出了上述规定。因此,在您咨询的案例中,您公司的总经理郭某在与冯某签订抵押合同时,将抵押期限约定为十年,这个时间超出了您公司的经营期限,这一做法是违法的,抵押权人在检查相关材料时,发现这一问题会要求您公司作出修改,也很可能会因此拒绝贷款给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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