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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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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约撤销
分析合同法确立的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制度
 邀约撤销发生在邀约生效后,而邀约撤回发生在邀约生效前。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邀约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