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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追加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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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追加执行人
强制执行什么情况可追加被执行人
以其遗产偿还债务。被执行人撤销;被撤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2条,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合并的,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则对如何变更或追加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