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商品房買賣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北京高院商品房買賣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北京高院商品房買賣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其與出租人在與第三人同等條件下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轉讓房屋給第三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請求判決其與出租人在與第三人同等條件下成立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出租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審查承租人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具備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支持其訴訟請求,並判決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依同等條件支付房屋價款,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要求承租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以證明其具備合同履行能力。
承租人在訴訟中僅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不要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經法院釋明後仍堅持不變更的,對承租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承租人對商品房買賣有爭議怎麼向法院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三、商品房買賣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如果房屋產權人想要把房子賣給第三方,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是有優先購買權的,不過,如果承租人向法院起訴之後,並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房屋價款,這時候對於承租人的訴求,人民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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