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強拆是否是違法的?
一、對於強拆是否是違法的?
強拆是否是違法要看是否按照規定的強拆程序來進行處理,如果個人未經批准進行強拆的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在拆遷徵收領域中,違章建築的類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批准範圍、內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現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頂、陽台自建建築物;
(3)未經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內的集體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且該集體土地使用權系通過農民私自轉讓取得;
(4)佔有國有土地和在農村非法佔有集體土地新建、修建和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5)未經批准佔用過道、馬路邊、公共綠地內、過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遷徵收範圍確定後實施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違章建築的表現形式
(1)未經批准、無證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確屬違章建築的;
(2)相關法律出台前已建成的建築物,不存在合法或者違法之説,法律出台後未辦證,相關政府部門也未要求辦證;
(3)確實無證、客觀上屬於違章建築,但在建造過程中當事人主觀上不知道是違法;
(4)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政府亦違法,不給辦證甚至連答覆都不給;
(5)當事人建成的建築物系違章建築,但是政府默許;
(6)通過受讓取得他人的違章建築;
(7)棚户區;
(8)政府拆遷徵收時違法吊銷當事人證照造成事實上的違章建築。
法律上對於強拆的認定是非常明確的,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拆遷行為來進行界定的,如果對有關強拆的處理不清楚的,或者有異議的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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