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住宅強拆主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一、違法住宅強拆主管部門是哪個部門?
違法住宅強拆主管部門是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徵地主管單位申請強拆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強拆爭議的行政訴訟流程是什麼?
(1)起訴。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總之,如果修建的住宅是違法的,城鄉規劃局有權利依法強拆,但是強拆也有法定程序,而且,對於城鄉規劃局下發的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其實是有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的,只有確認了是違法建築,才可以依法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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