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方做到這幾點強拆才算合法?
不是所有的強拆都合法,只有滿足以下條件的拆遷屬於合法的,否則就是違法強拆,不管拆遷方是開發商還是地方政府。
1、拆遷方已經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的,強拆的依據就是已經生效的行政裁決,所以在實行強拆的條件就是拆遷方已經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申請,行政機關根據相關規定作出強拆決定後,強拆才會進行,根據以上的相關規定,拆遷方和被拆遷在拆遷補償協議中不能達成一致的,經過當事人申請,可以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裁決。
2、在行政機關已經受理申請並根據規定進行調解的,應按照相關規定提交有關需求資料,調解是做出行政裁決的重要程序,這説明了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不能達成一致的相關問題還是屬於民事糾紛,行政機關應聽取當事人意見,對提出的申請進行復查,對合理的要求給予採納,拆遷方不能因被拆遷人訴辯做出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的裁決,如果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應根據相關規定做出裁決,調解的作用是推動化解雙方的矛盾。
3、已經實施了拆遷補償後續安置的,根據相關規定,‘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或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週轉房的,不可以進行強拆’,在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法院起訴。
4、根據規定進行組織聽證的,拆遷人在申請強拆之前,應邀請相關管理部門、拆遷方負責人、具有公信力的人或機構代表,對強拆的依據、流程、拆遷補償標準等內容進行聽證,在對房屋申請強拆,應需領導重要成員會議討論決定後,才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強拆申請,再次説明,即使行政機關擬定了房屋強拆,也是需要經過聽證流程的,主要是為了聽取當事人的最後態度和意見,要保證強制執行的公正性,在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安置的户數多的,在申請裁決前也是需要聽證。
5、強制拆除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的,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根絕相關法律實行行政強制拆遷,強制拆除通知應該在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且應該有宣傳等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提前通知的15日是給被拆遷人搬遷的最後期限,也是被拆遷人進行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期限。
6、對於已經進行公證的,行政強制拆除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在拆遷過程中,應組織街道辦事處、被拆遷人工作單位等到現場作為強拆證明人作為公證,由相關公證部門對房屋和房屋內的物品進行證據收集,因為房屋強拆後,房屋和房屋內的財產情況無法估算,要是引起訴訟將無憑無據,所以對於現場公證和證據的蒐集是十分重要的,唯一一點,法律並沒有明確在不進行公證和證據保留蒐集的法律後果,應明確規定公證和證據的保全是拆遷人的責任義務,產生的相關費用也應該拆遷人負責,不按要求進行公證和證據保全的,應該使用舉證方法,由拆遷人負責後果,只有這樣才可以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以至於出現很多開發商鑽空子,不進行公證,先拆後補,在沒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是不合理的。
綜上所述,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拆遷方採取的強制拆遷行為主要分為合法強拆和違法強拆兩種主要類別,通常情況下未按照法定程序採取的強制拆遷行為都屬於違法的,當事人可以主張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處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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