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的形式有哪些
一、拆遷補償的形式有哪些
目前,從各地實踐的情況來看,拆遷補償的形式有三種,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和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
(一)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異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設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交換,被拆遷人原來的房屋被拆遷後仍然保留相應的房屋產權。產權調換對於拆遷人來説有影響餘房率的負面作用,但是有利於保護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也是與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趨勢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屬建築物也不實行產權調換,但要付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費。
(二)作價補償。指拆遷人以支付貨幣的方式,賠償被拆遷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作價補償是拆遷人樂於採用的一種形式,它不僅可以一次性解決房屋拆遷安置中的種種問題,而且還可以有效提高房地產經營效益。不足之處是使用拆遷人從事房地產開發初始投資過大。
(三)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是指在拆遷補償中,對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實行產權調換,一部分實行作價補償。這是一種折衷的形式,有利於協調拆遷雙方在補償形式問題上的分歧。
二、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處理
房屋拆遷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房屋及土地被徵收後,開發商將本來用於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又賣給第三人,此時,拆拆遷補償糾紛怎麼處理?當購房者與住宅房被拆遷人的權利發生衝突時,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協議,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積等進行具體約定後,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出售給購房人的,由於拆遷協議對標的房屋的安置時間上先於房屋買賣合同對房屋的出售,被拆遷人就明確具體的標的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原房屋所有權的延續,因此應優先保護被拆遷人對安置房屋的權利。
(二)出賣人將標的房屋出售後,又就該房屋與被拆遷人簽訂安置協議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登記,由於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且買賣合同成立在前,應保護購房者的權利。
2、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未登記,應分別情況處理:一是被拆遷人已入住的,由於入住的行為表明拆遷人已經履行拆遷協議的房屋交付義務,被拆遷人已接受交付並對房屋為佔有使用,應優先保護已入住的被拆遷人;二是購房者已入住的,同理應優先保護購房者;三是均未入住的,應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時間順序,優先保護合同成立在先的權利人。
關於房屋拆遷補償的形式,我國主要規定了三種。對於這三種具體的補償形式,可以有被拆遷人自行選擇,而相關部門不得強行規定。而在拆遷的過程中產生了糾紛的話,此時建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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