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房屋倒塌后土地使用權還在嗎?
農村宅基地房屋倒塌后土地使用權還在嗎
近幾年,由於大中城市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城市周邊以及經濟發達的農村紛紛開始拆遷工程,將原有的宅基地房屋拆到後建設樓房給村民使用,集中利用土地,加強土地集約化利用,同時也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環境。但是就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如:老屋分家單確權問題、弟佔兄地建房問題、老宅翻建權屬和繼承問題、宅基地房屋坍塌後宅基地繼承和拆遷補償問題等等,本律師結合多年實踐經驗現簡單談一下宅基地房屋坍塌後宅基地繼承和拆遷補償問題。
1、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宅基地房屋在坍塌後,房屋就已喪失其應有之屬性,繼承人就再無房屋可以繼承,然而,根據宅基地的無償使用性和地隨房走的原則,房屋坍塌後繼承人無權繼承宅基地。
2、宅基地在其上的房屋坍塌後,根據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註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單獨的宅基地村集體可以不予補償,但是考慮到農村習慣,拆遷時村集體和拆遷單位一般會與宅基地原使用者或繼承者協商解決。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説: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4、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西方世界很多都是實行的房地分離的土地制度,也就是所謂的地上權制度。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並不是屬於公民的,而是屬於國家的,公民只能享有土地的使用權。根據我國的土地制度,這些因為土地使用權所獲得的財政收入,國家也會用之於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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