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出讓法定的投標程序是什麼?
一、國有土地出讓法定的投標程序是什麼?
依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對國有土地進行出讓的,招標的程序是委託招標公司編制招標書,對招標項目進行公告,接受投標,開標確定中標人等。
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13條的規定,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投入標箱。投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受到的方為有效;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蔘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宣佈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説明,但是澄清或者説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覆,並製作記錄。
國有土地進行出讓的最基本方式就是政府在相關的網站上確定進行相關的招標。然後有意向的公司向政府進行投標,然後進行相關的競爭,政府會根據最適合的相關公司來確定土地出讓。政府確定好中標人之後,雙方就會簽署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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