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土地出讓合同違約金的規定是,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13)糾紛的解決;
(14)合同的生效條件。
三、土地出讓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主體是國家,標的物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特定性;
2、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
3、土地使用權出讓具有有償性和有期限性;
4、土地使用者行使權利具有有限性。
由此可見,在我國法律制度中也沒有強行規定土地出讓合同的違約金標準,事實上,土地出讓價格本身就不是固定的,所以違約行為可能會產生的損失自然也不能一概而論。簽完土地出讓合同後,出讓方或者受讓方違約的,通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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