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違法分包中侵權責任是什麼?
一、承包人違法分包中侵權責任是什麼?
違法分包人的責任是簽訂的施工合同是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收繳非法所得,如果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的,承包方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二、違法分包認定標準
(1)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2)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4)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築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5)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6)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7)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週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違法分包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並且需要做出相應的補償,違法分包的認定標準包括將工程分包給個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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