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承擔連帶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違法分包承擔連帶責任規定是什麼?
違法分包承擔連帶責任規定是在違法分包的情況之下,違法分包的單位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因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只有在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承包人才能適用“折價補償”原則獲得工程款,否則只能按“過錯原則”進行賠償。
違法分包"主要指以下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行為。
所謂的建設工程的分包,是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後,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成為分包合同的發包人。
為防止總承包人、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擅自將應當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將工程分包給發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須經過發包人的同意。避免因層層分包造成責任不清以及因中間環節過多造成實際用於工程的費用減少的問題,分包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對工程建設項目只能實行一次分包。
從法律關係上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1、分別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係,各承包人之間並不發生法律關係。
2、聯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聯合為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後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項目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在實踐中,這兩種分包合同被廣泛地使用,但它們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別承包中,各個承包人相互單獨地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係;在聯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對籌建單位負責,承包人之間發生連帶之債的法律關係。
二、承包人合法分包應具備哪些條件?
1、須經發包人同意;
2、其分包的只能是部分工作,而且是非主體結構的施工;
3、相對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
違法分包是指建築工程總承包人違反合同約定和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或者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分包人,或者將工程分包後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
在現實生活當中,雖然説違法分包的合同是屬於無效合同,但是如果經過資質驗收,質量沒有存在問題,對方要求支付價款的也是可以的。但因此發生一些問題,對違法分包的人來説,也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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