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責任中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定是什麼?
一、環境侵權責任中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定是什麼?
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舉證責任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原告就其損害事實進行舉證,而被告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進行舉證。
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客觀上給他人造成了污染環境的損害結果,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
二、環境污染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侵權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2、《環境保護法》
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視治理權的部分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難,並經及時採取公道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於承擔責任;
3、《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並賠償損失;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視治理權的部分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像我們國家不同的侵權行為舉證責任是不一樣的,比如説環境侵權類型的案件,舉證責任就比較特殊。應當是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由原告就損害後果來進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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