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
在我國,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大量的土地被荒廢,無人開墾,土地荒漠化。土地的資源得不到合理的利用。這種情形迫在眉睫。國家發佈了一些優惠政策來鼓勵農民種土地,給農民給予補助,是的土地資源可以合理利用。那麼農用土地使用權抵押可以嗎?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農用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及特點
1、含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1]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2、特點: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二、農用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
為切實保護土地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土地抵押行為,根據《民法典》、《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記辦法》等土地管理有關規定,抵押當事人必須依法訂立土地抵押登記合同,共同遵守。
抵押人(單位名稱或姓名):
債務人(單位名稱或姓名):
抵押權人(單位名稱或姓名):
(一)抵押人自願以其有權處分的位於 地塊土地全部(部分)抵押給抵押權人,該抵押土地使用權面積 平方米,土地證號 。該抵押土地評估價值為 元,協議價值為 元。
(二)抵押權人經現場勘驗和認真調查,已經查明該抵押土地權屬清楚,座落、位置明確,四至界限分明,無限制該抵押土地權利情況,自願接受上述土地為抵押物。抵押後,如果發生權屬爭議和限制權利等情況,抵押人、抵押權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法律責任;抵押登記機關對已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在登記的抵押期限內負保全義務。
(三)根據__ _ _年_ _月 _日簽定的 主合同,上述土地抵押率為 %,債務金額為 幣,小寫 元,大寫元。抵押期限為 年_ __月__ _日至___ __年_ _月__ _日。
(四)抵押人將土地抵押給抵押權人期間,其土地使用權證由 保管,抵押土地仍由抵押人佔管、使用。
(五)抵押人將已出租的土地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抵押人在抵押期未滿前如需要轉讓或以其它形式處置已抵押土地時,應事先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轉讓或處置行為無效,如因抵押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而導致抵押土地價值減少,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時,抵押人有義務重新提供或追加擔保。
我們都知道,土地使用權是個人依法或者依照國家的約定對自己的土地有自由使用的權利,農用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必須要是自己本人的土地使用權,必須要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抵押,必須要有簽訂合同,不能隨意的就抵押給別人,特別是國有土地更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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