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解除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的土地在本登記轄區內;
2、申請人(或代理人)符合資格;
3、具備有效力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件;
4、申請登記程序正確;
5、申請提交的文件資料頁碼齊全準確,符合法定形式。
二、土地使用權抵押解除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提交抵押權人的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文件、《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使用證收件單》和《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屬單位的要提交法人證明、《土地登記法人身份證明書》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屬個人的要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或户口簿;委託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
3、抵押權人因遺失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人因遺失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使用證收件單,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補辦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前,必須刊登該證件遺失、聲明作廢的公告,公告期滿一個月後,沒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我局提出異議的,申請人在辦理時需提交相應的《東莞日報》和遺失材料的證明。
4、需要提交其它有關規定的資料;
5、凡提交的資料是複印件,鎮區國土部門或第一個收件單位在收件時必須與原件核對,凡一致的,加蓋收件單位核對章,由核對人和提供者共同簽名;提交的資料按本表指定的位置粘貼好。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範圍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以作價出資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以國家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4、以國家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5、經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國有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6、通過承租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7、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荒地、荒溝、荒水、荒灘等);
8、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
9、如將整個宗地中部分土地設定抵押的,則應經測繪公司的實測、地籍部門審核後方可抵押;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需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後方可抵押。
土地使用權是抵押給了哪裏,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抵押解除還是到原來的部門申請就行了,只不過現在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也會通過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證明書來約束雙方的抵押關係,如果,債務債權還沒有如約清償完畢,那土地使用權是無法辦理抵押解除的,個人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解除和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解除,遞交的材料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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