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甲方毀約糾紛訴訟時效期有多長?
當今土地資源珍貴稀缺,人們想通過佔有小部分的土地,來獲得更大的利潤時,土地承包應運而生。然而,土地承包也會隨着負面的情況發展。那麼,土地承包甲方毀約糾紛訴訟時效期有多長?下文是關於土地承包糾紛訴訟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閲讀了解。
一、土地糾紛的基本概念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二、土地承包糾紛訴訟時效
1、一般訴訟時效
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2、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説,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3、短期時效
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4、長期訴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5、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甲方毀約糾紛訴訟時效期有二年至二十年不等,具體情況應具體分析。當事人也不能掉以輕心,因為訴訟時效一旦超過,法院將不予受理。所以要高度重視,儘早解決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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