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土地承包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 拖欠土地承包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拖欠土地承包費的訴訟時效是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土地承包方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一)承包人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係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1)佔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並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後所餘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4)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後,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6)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二)承包人的義務
(1)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這不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蓋房、建窯、建墳,不準進行掠奪性經營;而且還要求承包人根據土地的條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2)承包人應依承包合同規定的數額向集體組織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收益。
(3)承包人應獨立承擔風險。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後,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除了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擔的交付約定數額的承包收益的義務可以減免外,對於在生產經營中的其他各種風險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4)承包人應當接受集體組織對於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監督、干涉。如承包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發包人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土地承包的相關認定,是需要結合承包方與出包方的協商結果而定的,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還需要簽訂有關協議或者合同來進行認定,一方未按照約定的情況來支付承包費的行為,必須是構成了侵權的情況,是可以起訴處理的。
-
什麼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作用是哪些
一、什麼是行政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
-
拆遷糾紛是行政案件嗎?
一、拆遷糾紛是行政案件嗎?拆遷糾紛是屬於行政訴訟的收案範圍的,因此也屬於行政訴訟。如果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補償產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在雙方產生糾紛之後經溝通無效所採取的化解糾紛的有效途徑,也是一種維權的方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
-
醫療糾紛訴訟的舉證適用什麼原則?
一、醫療糾紛訴訟的舉證適用什麼原則?醫療損害糾紛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1、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併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説明相應的診療過程。2、對於醫療產品損害以外的醫療損...
-
行政協議是行政行為嗎
一、行政協議是行政行為嗎行政協議是行政行為。行政協議屬於一種雙方的行政行為,此行政行為的特殊性表現在,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時需要與相對方協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後,才能實施相應行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