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徵收房屋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徵收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遷補償費應該歸誰所有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一般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如果拆遷的房子是國有土地上建房,根據規定: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憑證、房屋租賃合同計户,由拆遷人按户進行補償安置(即該處房屋户口裏在冊人口。現在在冊户口為6人,應當按照6人分配,並適當照顧孤老、孤殘、孤幼人員)。
私有房屋被拆除後得到的補償款,是對被拆私房所有人財產損失的一種賠償,應歸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為二人以上的,按其對被拆私房所擁有的權利進行分割。在私房內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無權主張分割補償款。
私有房屋被拆除後,其他共同居住人(私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私房內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一年以上、他處無住房的人。)的安置,一般應由私房所有人與共同居住人通過協商妥善安置。
徵收房屋的徵收主體一般是市縣人民政府,而具體的實施部門則是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一般為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辦公室。而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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