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行政複議管轄權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房屋被徵收人因不服各級市、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所提出的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應該是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
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並不完善,但是總體而言基本權利救濟機制已經初具規模。房屋徵收必須遵守協商談判的原則,違背原則做出的拆遷裁決書,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如果被徵收人濫用職權,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徵收人只要善於運用法律武器一定能扭轉不利的局面重獲公正。因此,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勇於鼓氣勇氣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相信讀到這裏大家對房屋徵收行政複議管轄權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已經有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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