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局行政複議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日常生活當中,税務行為是我們比較常見的行為,因為對於公民來説,他們的工資收入都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當然,如果對於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話,那麼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很多人對此都想要清楚瞭解一下税務局行政複議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税務局行政複議管轄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實行一級複議制,即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管轄。其中:
1、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2、對税務機關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已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3、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税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扣繳義務人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4、對受税務機關委託的單位作出代徵税款行為不服的,向委託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5、對被撤銷的税務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
6、對國家税務局和地方税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
7、對國家税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税務總局申請複議;
8、對税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納税人或者其他税務當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二、行政處罰特徵
1、實施税務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税務機關
税務行政處罰是一種法定職權,只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有處罰權的税務機關才能進行税務行政處罰。
2、實施税務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
違法行為是指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違反税務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只有此類違法行為確實存在,才能給予税務行政處罰。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未違反税務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即使違反了其他法律、法規,也不能給予“税務”行政處罰。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有税務違法行為但已構成犯罪的,應依法給予刑事制裁,一般不再給予税務行政處罰。因此,只有在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有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時,才給予税務行政處罰。
3、税務行政處罰是對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的處罰
從處罰的對象看,税務行政處罰所適用的對象是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這一點使它與税務行政處分相區別。税務行政處分是在税務機關內部對其工作人員的處分。納税人和其他税務當事人是指税收徵收管理權作用的對象,包括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税務代理人和其他税務違法行為人。他們與税務機關之間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有義務遵守税收法律、税務行政法規所確定的各種規範,否則,税務機關就可以給予處罰,以示懲戒。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税務機關所進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是一級複議,也就是向他的上一級,機關來提出,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也給大家簡單介紹了一下税務行政處罰所具備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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