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區改造拆遷,豈容“拆了再賠”?
由於該區域拆遷是就地安置,這幾十户不同意拆遷,項目就無法正常進行,之前搬走的1000多户就無法回遷,拆遷工作拖的時間太長,因此才採取了一些“措施”,這不影響與拆遷户協商賠償問題,拆遷方可根據拆遷户提出的損失進行賠償……據華商報報道,日前發生在西安市的一起夜間偷拆案件中,拆遷方面對媒體很“坦率”地承認了自己的行為,甚至搬出了“拆了再賠”都沒關係的論調。
這實在令人大跌眼鏡……
對此,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陳麗芳表示,實踐中類似該案這種“先拆了再説”,架不住我賠你的傾向在徵收中比比皆是。
問題在於,“拆了再賠”真的是拆遷方可以選擇的合法、合理方式麼?若縱容此種思潮氾濫,又會給被徵收人造成哪些不可預料的權益侵害呢?
在明律師認為,這裏面有幾方面問題需要釐清:
其一,少部分人的權利是不是權利?
拆遷方負責人指出,該案中1000多户都簽了搬了,就剩下這幾十户要價超過國家標準,遲遲不能達成徵收補償協議。
言下之意,似乎造成今日房屋被夜間偷拆之禍是這幾十户的不是,反而是拆遷方“顧全大局,以公共利益為重”。
然而具體到棚户區改造拆遷這件事,是直接關係到每位被徵收人的接下來的生活的。
1000比幾十,這個比例在被徵收人那裏是不存在的,每家每户都是100%的權利影響。
權利具有平等性,而不能以多數人的權利來否定少數人的權利,哪怕只有一個人,它的法定權利也是不容肆意剝奪、侵犯的。
實踐中這種“應該少數服從多數”的錯誤觀念在一些拆遷方那裏植根已久,這實在是法治的悲哀。
其二,“拆了再賠”是否合法?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合法,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
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國務院關於加快棚户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均明文規定,禁止強拆強遷,依法維護羣眾合法權益。
拆遷方若要拆房加快項目進度,就只有兩條路:要麼,與被拆遷人達成徵收補償協議,按協議約定履行;要麼,下達徵收補償決定,之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自行在夜間實施偷拆等所謂“措施”,程序違法,手段方式違法,其結果同樣也不具備正當性。
“毒樹之果”,怎容你“拆了再賠”呢?試問,拆了之後再談國家賠償,與沒拆之前談徵收補償,對於被拆遷人而言能是一回事麼?顯然,程序違法勢必導致實體的不公正,最終損害的一定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其三,公共利益真的沒辦法保障了麼?
很多朋友會質問,那其他已經簽約的被拆遷人的權益又由誰來保障呢?《條例》對此規定得很明確,政府有權直接下徵收補償決定,之後走司法強拆途徑。
長期延宕、遲滯影響項目建設,反映的是拆遷方的低效率、無能,又怎麼能把罪責歸結到被拆遷人頭上呢?
需要指出的是,拆遷方“拆了再賠”的念頭一旦付諸行動,是要付出一定代價的:《條例》第31條明確規定,採取暴力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據此,違法的行為一旦作出,光想着“拿錢擺平”,是不可能實現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拆遷人的是,既然已經明知了拆遷方缺乏耐心,意圖對房屋採取“措施”的想法,那麼如果想繼續維權,就應當有所應對:首先,要堅決守房,尤其加強在夜間、節假日等容易遭遇偷拆時段的守房力度,發現情況要立即撥打110報警;其次,要發動鄰居、其他被拆遷人形成合力,鄰里守望;再次,要積極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參與協商、談判,爭取在博弈中的主動權,削減拆遷方違法偷拆、強拆的鋭氣;最後,要合理調整補償預期、訴求,力爭早日與拆遷方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結束這種並不“幸福”的維權時光。
從這個意義上講,被拆遷人及時、準確的行動,是能夠有效防止類似“拆了再賠”的事情肆意上演的。
-
臨時用地能夠不辦審批手續嗎
自然資源部最新出台了規範性文件——《自然資源部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源部針對臨時用地範圍界定不規範、超期使用、使用後復墾不到位及違規批准臨時用地、觸碰了耕地保護紅線等問題提出了相應規定。規定內容對我們普通老百姓而言亦是利好消息。...
-
房屋拆遷想要什麼手續,房屋拆遷怎麼賠償
一、房屋拆遷想要什麼手續房屋徵收需要的手續包括制定徵收補償方案向市級人民政府報批,公佈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
-
政府欠拆遷款不給怎麼辦?
不給拆遷款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安置協議。如果安置協議中未約定的話,可以向行政機關書面申請,自申請之日起三個月行政機關未給與補償,這時就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其履行。如果對補償協議中補償的數額沒有異議,只是一直拿不到協議中寫明的補償款的話。...
-
拆遷村莊如何處理糾紛?
一、拆遷村莊如何處理糾紛房屋拆遷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進行解決,裁決後當事人仍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