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所需資料
房屋抵押後,抵押登記手續是必不可少的,登記機關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那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所需資料有:
1)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2)抵押登記申請書;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的證明;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覆。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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