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屬於用益物權
一、什麼是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1、留置權的主要特徵如下:第一,留置權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如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第二,留置權發生兩次效力,即留置標的物和變價並優先受償。第三,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即債權得到全部清償之前,留置權人有權留置全部標的物。第四,留置權實現時,留置權人必須確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2、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第一,債權人佔有動產。第二,佔有的動產必須與債權有牽連關係。第三,債務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債務。
二、什麼是用益物權?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而且,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同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的種類:
1、 所有權與其他物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其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它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人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由他物權人對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權。
2、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他物權得區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3、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權利物權
這是按物權的客體所作的分類。《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以動產為標的的物權,為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留置權、動產的抵押權等。以不動產為標的的物權,為不動產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房屋典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動產的抵押權等。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為權利物權,如設定在土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權利質押權等。
三、留置權屬於用益物權嗎?
既然是以佔有為要件,佔有權的權利人只能是一個,所以不可能出現並存。 用益物權目前我國僅及於不動產,而質權、留置權一般是及於動產,所以也不能共存。
從以上的內容我們對用益物權和留置權都進一步的理解。特別是文章的第三點我們可以看出以佔有為要件,佔有權的權利人只能是一個,所以不可能出現並存。 就是因為兩者不能並存,所以留置權屬於用益物權。以上就是本站為大家分析留置權屬於用益物權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存在疑問的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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