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關於共同債權的處理是怎樣的
一、離婚後關於共同債權的處理是怎樣的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在約定財產的範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製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類型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一般夫妻要是有共同債務的話,那麼離婚的時候也是需要對這些債務一併作出處理的。在處理之前就要先區分清楚,哪些屬於共同債務,而哪些又是被認定為個人債務。而離婚夫妻可以先約定對共同債務的處理,若在這方面產生了爭議的,也可以依法去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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