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方的外債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一、離婚後一方的外債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離婚後一方的外債不屬於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借款還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另一方是否要償還所欠的債務。在借款方未按約定按時償還債務時,夫妻之間感情破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知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借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於歸還婚前的個人債務。
(二)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借款方借款未用於婚後共同生活,而是用來償還自己婚前所欠的債務,那麼未借款方在離婚時不應承擔償還債務。
夫妻感情不和,離婚時債務如何處理呢?依據法律上述法律的規定,借款方在借款時,如夫妻二人就以感情不和,或已分居,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會做出合理判決。
二、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債務,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的為滿足個人慾望而揮霍享受所負的債務。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債務,除非人能夠證明該債務被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比如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一方因個人從事賭博、吸毒等活動欠下的債務等。
對於夫妻單獨所負的債務,應由本人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負債一方確無實力償還的,也可以説服他方代為償還,但必須以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一方為他方清償債務。但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應屬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不能對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約定,仍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債權人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內或者離婚後一方的外債屬於個人所欠債務,而且題中的債務明確提到是在離婚以後的,夫妻之間的這種相互幫持的義務是針對事實婚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如若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那在法律上就是根本沒有任何關係的陌生人。此時,債權人再去向前妻或者前夫追償債務的,完全是無理取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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