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擔保是否也中斷?
一、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擔保是否也中斷?
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擔保是不中斷的,在連帶責任保證的這種類型當中,如果説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發生中斷的話,那麼所進行的擔保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不會隨之而發生變化。也就是説,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不會及於連帶保證合同。
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從合同的擔保條款時效自然中斷,其理論依據是“合同從隨主”的原則。第二種觀點則相反,認為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合同應按自己的中斷事由而中斷。本案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應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保證人林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對以上兩種不同的觀點,究其根源,實質上是各自保護利益的立足點不同而造成的。保證時效中斷具有相對性的理論,是從立足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出發;而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及於保證債務的觀點則是出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考慮而得出的。
兩種觀點究竟孰優孰劣,可依利益衡量來進行分析:首先,按照合同當事人平等的原則,在主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三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若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出現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未經過保證人的同意而及於保證合同,結果會使保證人承擔更重要的責任,明顯有違合同當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則。其次,從當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債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履行部分債務,基於這種履行會產生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但保證人對主債務的擔保是基於擔保人原來的擔保能力而確定的,對保證合同而言,原來的擔保內容並未發生變動,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如及於保證債務並使之中斷,等於無限延長了保證期間,結果是不當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況且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雖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往往是出於某種信賴關係,一般也不取得經濟利益,因而不能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的行為而決定加重保證人的負擔。因此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保證時效。
二、其他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是需要向銀行來進行貸款,或者是向親戚朋友等自然人進行貸款,而這種貸款他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為了防止自己日後還不上款,主債務和擔保債務都是有訴訟時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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