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會導致保證債務中斷嗎?
一、連帶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會導致保證債務中斷嗎?
不會,因為連帶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也可以向保證人要求清償,所以債務人和保證人實際上是處於同一個順序的,債權人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的時候,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沒有向保證人要求清償,所以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也就是説,保證人和債務人分別走兩條線,在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上互相不影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該條文着眼於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及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下,對於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所產生的不同法律後果和影響。因為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最根本區別在於,連帶責任保證人責任和義務較重,對債權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
假如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則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引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其次,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既然定位於訴訟時效,就應當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關於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同時向債務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了權利,那麼主債務與連帶責任保證債務是訴訟時效同時發生中斷。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分類有哪些?
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分類,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
連帶責任保證的成立方式有兩種情形:
①明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②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而一般保證必須明確約定,《民法典》規定,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訴訟時效在中斷以後,從權利人主張權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法定事由消滅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是重新進行計算的,原來已經計算訴訟時效歸於無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那麼則是繼續計算,而不是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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