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一、連帶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連帶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訴訟時效是不中斷的,因為連帶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也可以向保證人要求清償,所以債務人和保證人實際上是處於同一個順序的,債權人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的時候,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沒有向保證人要求清償,所以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也就是説,保證人和債務人分別走兩條線,在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上互相不影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該條文着眼於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及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下,對於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所產生的不同法律後果和影響。因為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最根本區別在於,連帶責任保證人責任和義務較重,對債權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
假如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則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並不必然引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其次,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既然定位於訴訟時效,就應當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關於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同時向債務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了權利,那麼主債務與連帶責任保證債務是訴訟時效同時發生中斷。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分類有哪些?
從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分類,保證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
連帶責任保證的成立方式有兩種情形:
①明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②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而一般保證必須明確約定,《民法典》第687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當然,這也是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區別之一。
在現在生活當中年代保證這樣的一種責任承擔是非常的複雜的,因為不僅僅債務人需要對債權人負擔一定的責任,而且對於保障人員來説的話,他們也是有自己的責任需要進行承擔的,所以這兩者之間的關係完全是不同的,其中一方的訴訟時效發生中斷的話,不影響到另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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