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不引起保證期間中斷嗎?
一、訴訟時效中斷不引起保證期間中斷嗎?
不引起保證期間中斷,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觀點是,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關係不適用。訴訟時效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而應適用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也就是説,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訴訟時效中斷不引起保證期間中斷這個要看情況,訴訟時效的中斷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超過保證期間的履行行為則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也不能就此推定為訴訟時效的重新確認。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情況認定,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還應當由司法機關對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進行認定,但對於第三方的保證期間或者擔保情況是不可以同時適用於訴訟時效中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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