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起算點如何確定?
如果老百姓在就醫過程中遭遇醫療損害,雙方無法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的話,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將醫院告上法庭。這裏就有一個細節需要注意,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那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起算點應該從何算起?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做個簡單介紹説明。
一、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如何確定?
關於醫療損害糾紛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問題,我國《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均作出了規定,對由醫療行為不當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應該適用其規定,但因沒有對相關法律的明確解釋,在司法實務中,如何理解和準確界定“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存在難以操作和準確把握的問題。由於醫患關係的特殊性,這些規定存在着不能有效保護患者利益的情況。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在醫療侵權糾紛中,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尤其重要。是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還是依“明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一般不至成為問題,因為患者會直接體會到醫療活動給自己造成的身體痛苦,也知道賠償義務人就是給其造成損害的醫生或醫院。一般而言,患者受到醫療損害會馬上與醫方進行交涉。因此,應從患者向醫方第一次交涉的時間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此後的1年中如果患者方未向醫方請求損害賠償,則患者方的請求權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二、醫療損害責任表現形式是什麼?
醫療損害責任是指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時,由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在診療護理活動中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改變了審判實踐中長期採取的過錯推定的原則。在責任性質上,醫療損害責任是一種替代責任,由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是指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等情況而未予説明,或者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應當向患者或其近親屬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而未盡到義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產品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一毒藥劑、醫療器械等醫療產品,或者輸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的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案件屬於民事案件範疇,而民事糾紛訴訟時效為1年。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起算點應該從患者第一次向醫院提出交涉算起,此後一年內都是有效訴訟期。一般來説,患者受到人身傷害後,應該馬上向醫院提出索賠,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越早提出,越有利於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威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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