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糾紛司法解釋對醫療損害鑑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醫療事故責任糾紛司法解釋對醫療損害鑑定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醫療損害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鑑定人。
當事人就鑑定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提出確定鑑定人的方法,當事人同意的,按照該方法確定;當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鑑定人應當從具備相應鑑定能力、符合鑑定要求的專家中確定。
第十條委託醫療損害鑑定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提交的鑑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更換或者補充相應材料。
在委託鑑定前,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鑑定材料進行質證。
第十一條 委託鑑定書,應當有明確的鑑定事項和鑑定要求。鑑定人應當按照委託鑑定的事項和要求進行鑑定。
下列專門性問題可以作為申請醫療損害鑑定的事項:
(一)實施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二)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説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義務;
(四)醫療產品是否有缺陷、該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損傷殘疾程度;
(六)患者的護理期、休息期、營養期;
(七)其他專門性問題。
鑑定要求包括鑑定人的資質、鑑定人的組成、鑑定程序、鑑定意見、鑑定期限等。
第十二條鑑定意見可以按照導致患者損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輕微原因或者與患者損害無因果關係,表述診療行為或者醫療產品等造成患者損害的原因力大小。
二、醫療事故責任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總的來説對於,醫療事故責任糾紛也不是隻能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提起民事訴訟後也可以做醫療損害鑑定,醫療損害鑑定可以鑑定出院方和醫務工作者在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責任大小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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