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包括什麼
一、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包括什麼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1、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了3人以上人身損害的後果;
3、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如何處理?
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程序及辦法如下: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必須在過失行為發生後的12小時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1、當事人協商解決中,醫方是解決後7日內履行報告義務,需鑑定的由雙方共同委託鑑定。鑑定費由雙方協商預交和承擔。爭議解決前,衞生行政部門並無職責主動處理。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應在12小時內報告、衞生行政部門應組織調查,並應當進行醫療事故判定或移交醫學會鑑定、鑑定費由醫方負擔。可見,准許當事人對重大醫療過失事件的民事責任之外的事宜自行協調解決,否定了醫療衞生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有悖法意。
2、儘管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處理,但申請後應適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處理程序。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衞生行政部門應先在10日由審查,決定受理後方才判定或移交鑑定、鑑定費由申請人預交,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誠然,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但其程序和各方職責,權利和義務卻相差如此之大,難以理解。唯一導致區別的原因是醫患雙方存有爭議和不論醫患雙方有無爭議,醫方履行了報告義務。醫方違法不報告,其義務還更少。於理不通。據此,我們認為當事人申請處理的爭議,可能屬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不應按申請處理程序進行,它不屬於申請處理程序的範圍。報告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一樣是推斷屬於醫療事故,還需判定或鑑定,這和醫療雙方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爭議一樣。因醫療機構不報告而適用申請程序是沒道理的。
3、它同樣應適用訴訟優先原則,即凡訴訟中可能處理的問題,衞生行政部門不處理或終止處理。但責令醫方採取救治措施、對違反報告義務行為的處分等行政專有職權仍應履行。訴訟優先,明文規定適用於當事人申請處理爭議的情形。似乎因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序不應終止。但這勢必導致對同一問題,不同國家機關同時認定,這是不適宜的。另一方面,醫學會對法院已受理的事故鑑定,明文規定不受理,這勢必導致衞生行政部門可能根本無法處理。我們認為,因報告而啟動的行政處理程序,除專屬於行政職權處理的事宜外,應終止處理。
對重大過失的認定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行為人行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大小、方式等。判斷時需要考慮行為人主觀上對行為導致的危險的認識以及行為在客觀上製造了巨大的風險這兩個方面。重大過失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成不同類型的重大過失,認定重大過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
發生醫療事故等民事責任爭議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出現醫療事故爭議之後,患者(包括其家屬,下同)可要求醫院內部進行醫療...
-
發生醫療事故後怎麼上訴
律師解析:(一)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民事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審判決中確認其承擔義務的,也有權提起上訴。不服民事和經濟糾紛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民...
-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律師解析:(一)雙方自行協商。1.醫患溝通:尊重患方知情權,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説明,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協議。(二)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三)向人...
-
醫療事故官司需要的證據是咋的
律師解析: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