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重大醫療過失行為?
什麼是重大醫療過失行為?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必須在過失行為發生後的12小時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1)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2)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3)衞生部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於這些情況引發的醫療事故爭議影響大,情況複雜、後果嚴重、處理難度高,因此,醫學機構必須迅速地在12小時以內向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便於衞生行政部門及時瞭解掌握情況,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
拓展資料
第四條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 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生命垂危患者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 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 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 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 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五條 醫療事故等級的初步判斷:
醫療事故分為四級(具體分級以衞生部規定為標準):
(一)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第六條 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科室及醫務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七條出現醫療事故爭議時,醫務科要認真調查,組織醫院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判斷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有困難時可以諮詢上級醫院的專家及顧問律師。在七個工作日內給予患方初步答覆(口頭或書面)。
第八條 醫務人員及醫院職能部門應當認真學習有關醫療事故的法律知識,力爭對醫療事故的判斷基本準確,以便正確處理。
第九條 患者要求複印及封存病歷時按照醫院“住院病歷借閲及複印制度”及“住院病歷封存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
第十條嚴禁檔案管理人員及醫務人員將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等主觀資料複印給患者;檔案管理及醫務人員在複印過程中不得將被複印的病歷資料的原件交由患者掌握。
綜上所述,在醫療過程中,對患者造成死亡的,即可認定為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醫患關係向來緊張,為了不讓醫患關係繼續惡化,在醫生醫療方面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負責,減少對患者的一些損害,當然,患者在治療過程中也應該遵循醫囑,配合醫生治療,相信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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