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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時間有限制嗎?

一、醫療事故糾紛時間有限制嗎?

醫療事故糾紛時間有限制嗎?

醫療事故糾紛是有時間限制的,限制時間為一年之內。起訴時間為兩年。我們很多人都認為醫療糾紛起訴的程序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但是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即使再麻煩,肯定是要去處理的。近年來由醫療事故造成的糾紛已經屢見不鮮,但是怎麼在有效的時間內完成案件的處理是關鍵。

二、醫療事故糾紛如何處理為好?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醫療事故鑑定的規定

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有違法、過失行為;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糾紛鑑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和法院指定鑑定。

四、醫療事故處理的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患者通報、解釋。

在醫療事故中無論對誰都會進行嚴格的審查,核實真實的情況。但是不要超過規定的時間處理。同時還要主要醫療事故鑑定的規定,按規定辦事,自然會還當事人一個公道。在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時,也要注意各種申請的時間。才能更好的處理完善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