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侵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一、醫療事故侵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我國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所以目前我國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是如果在此期間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同時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二、超過訴訟時效應該怎麼辦?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因此在出現醫療事故糾紛之後,患者應當注意及時和醫院或者其他醫療機構進行協商,可以申請由當地衞生部門進行協調處理。如果當事雙方不滿意處理結果,患者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提起訴訟,訴訟時效通常是在患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利被侵犯之後的三年之內,如果超過20年,人民法院則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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