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和聯繫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和聯繫是什麼?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是,醫療事故中醫院是有一定責任的,醫療糾紛中,院方不一定有責任。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聯繫是,大多數醫療糾紛都和醫療事故有關。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
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
4、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三、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糾紛不等於醫療事故,比如患者沒有聽從醫院的醫囑,隨便服用了違禁藥物,從而導致患者死亡的,在這種情況下,患者要求院方承擔賠償責任,院方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屬於醫療糾紛,但這種情況下,院方是不承擔賠償責任。
-
醫療事故糾紛需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糾紛需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第一步:複印、封存病歷。客觀病歷: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主觀病歷: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
-
如何進行非法行醫罪主體認定?
一、如何進行非法行醫罪主體認定?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必須是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證,並在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內,按照醫師本人的註冊執業範圍、地點、類別以及醫療機構的核準登...
-
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
-
如何判斷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
一、如何判斷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衞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