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需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糾紛需要準備的證據有哪些?
第一步:複印、封存病歷。
客觀病歷: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
主觀病歷: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第二步:發生死亡及時屍檢,明確死因。
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
第三步:進行醫療評估。
雖然醫療評估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專家輔助人可以根據報告與院方、司法鑑定專家質證,對法官心證有很大影響。
第四步:其他證據。
1.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
2.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户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二、所需要的相關材料有哪些?
(一)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户口簿複印件;
(二)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
三、患者如何準備證據?
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醫患雙方都應在起訴前儘可能地收集證據。醫療糾紛當事人或代理律師確定被告、第三人,選擇訴訟案由,確定訴訟請求和賠償金額,以及決定起訴與否或對訴訟結果的預期,均依靠對證據的收集、分析和判斷。
證據必須説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其中,所有複印件必須以a4紙張複印,對於費用單據的複印,必須按照費用發生日期和種類或費用的出具單位進行分類,並展開平鋪於a4紙進行復印。
醫療事故是屬於非常少見的一種情形,針對於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在第一時間之內,受害者應封存證據,而醫院方應配合受害者或者調查機構來對案件進行取證。最後再由相關調查方來對案件進行進一步審理,得出對於案件結果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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