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停放街上電車是不是遺忘物
長期停放街上電車不一定為遺忘物,遺忘物是指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識地將所持財物放在一個地方,因一時疏忽忘記拿走,而暫時失去控制的財物。如果電車所有人是因為忘記領取,暫時不領取,以後還會領取才算遺忘物。也就是説,遺忘物是不包括遺失物的,遺忘物是主觀上的遺忘在一個地方,長期停放街上電車是否為遺忘物,要看車主是否是遺忘於此處,要如果是主動停放在那裏的話,是不可以算遺失物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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