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處罰對環境污染提出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1)對環境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限期治理、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行為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我國《環境保護法》第32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另外,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環境事件時,相關的行政機關也可以採取一些強制措施,環境行政相對人對這些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3)認為環境行政機關無理拒不發放有關執照、許可證或對於其申請拒絕給予答覆的。如我國《森林法實施細則》第19條第2款規定:“負責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的部門和單位,在接到採伐林木申請後,除特殊情況外,應在1個月之內辦理完畢。遇有緊急搶險情況,必須應地採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請林木採伐許可證,但事後組織搶險的單位和部門應將採伐情況報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如果林業主管部門逾期拒絕頒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不予答覆,相對人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4)認為環境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雖然環境行政機關擁有為相對人設定某種環境行政義務的權力,但其對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進行,否則,環境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要求其履行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5)認為環境行政機關的行為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環境行政機關固然可以對企業施加某種程度的影響,促進企業向綠色生產發展,但這必須在不影響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經營自主權的前提下進行,如果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經營自主權,那麼環境行政相對人就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6)申請環境行政機關履行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環境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環境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給予答覆的。環境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行為的侵害或威脅時,有權利請求相關的環境行政機關給予救濟,相關環境行政機關如果對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請求拒絕履行或不給予答覆,那麼環境行政相對人對環境行政機關的這種失職行為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這是一項兜底性規定,目的是為了防止列舉中的遺漏,使得環境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可以隨着時代的步伐而予以發展。
綜合上面所説的,環境污染的處罰如果當事人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但前提也需要符合條件,確定因處罰讓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失才可以實施自己的行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儘可能多方面的收集相關的證據,這樣才不會引起各種糾紛。
-
行政拘留會留有案底麼?
一、行政拘留會留有案底麼?根據兩高三部印發的《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規定,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行政拘留不屬於犯罪記...
-
行政申訴期限是多長時間,行政訴訟證據有什麼種類
一、行政申訴期限是多長時間行政申訴的期限,依據申訴的情形而定,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複議期限是60日。如果提起行政訴訟的,經複議後起訴期限是15日,直接起訴期限是6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
打架進看守所要被關多久,行政拘留有哪些特點?
一、打架進看守所要被關多久打架進看守所最少要關5天。如果情節嚴重,比如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般當事人在由於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被行政拘留的一般不會留下前科,行政拘留案底在公安機關長期保存,可以查...
-
行政訴訟期間是否停止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
一、行政訴訟期間是否停止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在行政訴訟期間,一般不停止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但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等情形的,可以裁定停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