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多久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如何處理
1、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是實行無過錯的責任原則。
無過錯的責任原則是指一切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即使主觀上不是故意和沒有過失,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賠償損失包括:
污染造成財產的直接減少或滅失;損害人體健康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必要的營養費,誤工工資、獎金、交通費以及因受害人自行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而實際支付的費用。
3、污染損害由兩個以上的致害者共同造成的,應分清責任大小。
分清責任的大小,可從責任單位的排污量、排放污染物的毒性對損害的作用大小等來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4、監測採樣,務求做到公正、合理、合法。
監測人員進行採樣化驗時,一般要求當事雙方有人在場,哪一方要求監測,就由該方支付監測費,如雙方都不願支付,確實造成他人損害者須支付監測費;非因污染造成損害的,監測費由申請賠償損害的一方承擔。
5、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要有根有據,合情合理,不得設想、臆造實際上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的所謂“損失”,不在賠償之列。
6、經調查取證,現有的技術手段或材料無法證明受害者申請賠償理由成立的,不作賠償,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7、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引起的,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損害的,被指控致害者免承擔責任。
8、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環保部門應組織當事各方進行調解,在行政機關主持下,通過説服教育和友好協商,使當事人消除紛爭,自願達成賠償協議。
9、賠償損失不免除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原則。
現在大家都清楚了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如果相關部門對環境造成污染了,就要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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