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責任構成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行政機關人員的職權都受到法律制度的約束,行政機關人員在行駛職權的時候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不得通過自己手中的職權侵害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果違法致使我國公民遭受到財產損失或者物質損失的話,公民都可以依法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賠償。而且國家對於行政賠償責任構成本身就有明確規定。
一、行政賠償責任構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賠償責任得構成的要件如下:
1、行政主體。所謂行政主體是指執行行政職務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職務違法行為。所謂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它是行政賠償責任中最根本的構成要件。
3、損害後果。確立行政賠償責任的目的在於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行政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損害包括人身損害與財產損害、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
4、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聯接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的紐帶,是責任主體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與前提。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二、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原告是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作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是執行行政職權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原告提起賠償訴訟,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賠償爭議必須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賠償訴訟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訴訟管轄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
(5)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這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
(6)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為2年,從侵害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賠償義務機關處理期限屆滿後的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併請求賠償的時效按照行政訴訟的規定進行。
首先既然是屬於行政賠償的,肯定要求賠償的主體是屬於行政主體的,行政賠償肯定是因為國家行政機關人員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存在職務違法的行為,並且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害後果,而且損害行為和損害後果是存在因果關係的,這四個方面就是行政賠償責任的主要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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