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應對信賴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於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獨立的民事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締約一方受有損失;
2)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
3)違反先合同義務者有過錯;
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締約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1、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2、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3、賠償範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覆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其實在日常的生活中或者工作中都有籤合同或者締約的情形,合同內容一般規定了合同雙方的權利以及義務。如果一方有違約或者過失,就需要承擔起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合同的簽訂當事人的話,合同的責任是包括締約過失或者是違約等區分的,要及時的注意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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